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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公告

本所已於大門口旁公告欄處張貼本(113)年度公告死亡已逾1年以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被繼承人相關資料,公告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亦於網站提供線上查詢,歡迎民眾自行上網瀏覽。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內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未向本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申請暫緩列管者,公告期滿後,本所將依規定予以列冊管理。又依上開法條規定,不動產經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將依規定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者,則歸屬國庫。 
因此,提醒繼承人,應儘速備齊相關證件申辦繼承登記,以免權益受損!若有相關繼承問題可逕洽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