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1.12.25 南市地籍字第1010063665 號函頒訂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2.11.21 南市地籍字第1021035708 號函修訂
一、為便利民眾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及謄本,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案件之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三)塗銷地目登記。
(四)書狀換給登記。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完備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等依法應檢附文件)。
(六)地籍清理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
(七)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八)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九)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更正登記(登記簿所載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
(十)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十一)地籍圖謄本。
(十二)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三)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除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頇重新列印書狀者外,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第十款至第十三款應由申請人繳納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本要點第五點所列各該登記所需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郵資及所需繳納書狀工本費匯票,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逕寄土地轄區地政事務所。前點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逕寄土地轄區地政事務所。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通信申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辦竣後,以雙掛號將發還文件寄還申請人。並將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三)通信申請謄本有規費郵寄不足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四)通信申請謄本處理完畢後,以掛號寄回,並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
五、通信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本所通信申請地址:70848臺南市安平區建平路321號
本所通信申請服務電話:06-2978860分機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