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跨所辦理登記案件實施列表

實施日期 案件項目
97年1月2日
(改制前3跨3、8跨8)
抵押權全部塗銷(限拋棄、清償、混同)、住址變更、更名(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者)、建物門牌整編、書狀換給及更正(限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101年12月19日
(改制後11所互跨)
簡易登記案件: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更名登記、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及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101年12月25日 (新增) 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
 
102年9月1日
 
(新增) 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移轉登記、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及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
104年5月1日 (新增) 拍賣登記、贈與(含夫妻贈與)登記及交換登記
105年1月1日 (新增) 買賣、信託相關登記、繼承相關登記及遺贈登記
106年6月22日 登記案件除下列各款外(採負面表列方式),得適用跨所登記案件: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並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除外)
(五)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標的之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
(七)與非屬跨所登記項目連件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