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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籍謄本之申請人有無資格限制,又應該如何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

一、任何人均可申請地價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及人工登記簿謄本,無資格限制。

二、地籍謄本自104年2月2日起,區分為3類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二)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第二類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