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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是否可以申領第一類謄本?

(一)依內政部 93.11.18 台內地字0930074840號函示,第一類謄本係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故利害關係人不可申請第一類謄本。 

(二)另依內政部 94.07.05 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示,債權人若因強制執行事件,持憑法院通知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 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者,得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之謄本末尾,應有「本謄本僅供法院使用」,及「本謄本之處理及利用,申請人應注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