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起造人、召集人或管理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即管理委員會有通知需要之公文)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如開會成立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名簿等)』,於申請書敘明相關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29或53條規定) 並蓋上社區管委會大章及被推選為管理負責人之個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