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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如為第一次成立區分建物管理委員會,需檢附什麼證明文件,才能申請住戶的第三類謄本?

檢附『起造人、召集人或管理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即管理委員會有通知需要之公文)或其他經登記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如開會成立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名簿等)』,於申請書敘明相關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29或53條規定) 並蓋上社區管委會大章及被推選為管理負責人之個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