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1.原申請案申請人(權利人或義務人)、代理人。2.登記名義人。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申請人若符合上述資格規定,皆可至受理該案件之地所洽辦。(二)費用及注意事項:應繳納工本費每案新台幣75元,限時20分鐘;不足20分鐘,以20分鐘計,由本所人員將申請閱覽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送至適當閱覽處供申請人閱覽。如需複印,另以每張10元計收工本費。
(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1.原申請案申請人(權利人或義務人)、代理人。2.登記名義人。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申請人若符合上述資格規定,皆可至受理該案件之地所洽辦。
(二)費用及注意事項:應繳納工本費每案新台幣75元,限時20分鐘;不足20分鐘,以20分鐘計,由本所人員將申請閱覽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送至適當閱覽處供申請人閱覽。
如需複印,另以每張10元計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