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均可提供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不動產權利登記英文證明服務,民眾如需向外國機構提供財力證明,市民可就近選擇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而且該核發不動產權利英文證明書,臺南市還可以跨所服務(限本市所轄)。如為外縣市土地,可利用跨域代收代寄服務寄送至管轄地所辦理。
(二)攜帶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無則免附)、印章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妥申請書即可申請(委託他人時需填具委託書;另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三)其收費標準比照地籍謄本,每張20元,除所有權人親自申請外,只要填妥申請書及附繳證件齊全,也可以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