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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設置印鑑卡應備文件為何?

申請設置印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申請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親自辦理:
(一)印鑑申請書。   
(二)印鑑卡及印鑑章。
(三)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自然人檢附國民身分證。
2.外國人檢附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3.旅外僑民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4.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5.香港、澳門居民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6.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7.法人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其影本或一百年三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四)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應檢附正、影本各一份,並準用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一點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切結並簽章;正本於核對後發還。

申請人擁有多筆不動產權利分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不同轄區登記機關管轄者,得由申請人依其不動產所屬之登記機關填備同份數第一項應附文件,並備妥雙掛號郵資,交由受理之登記機關依規定查核後轉寄其他登記機關辦理。收受轉寄印鑑卡之登記機關應向原受理之登記機關查證,並經查驗檢附證明文件無誤後,辦理印鑑卡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