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政便民,在辦理登記業務時,可多加利用下列措施代替「印鑑證明」:(一) 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二) 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三) 地政士簽證(四)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五)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