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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檢附已蓋印鑑章之清償證明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時,所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是否亦須加蓋印鑑章?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規定,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又「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第12點、2.規定:「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意旨,申請案件內如有檢附印鑑證明者,其所蓋用之印章,應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同;無須檢附印鑑證明之案件,則其所蓋用之印章尚無須與印鑑證明之印章一致,但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一致,以利登記機關之審查(本部89年10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9401號函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