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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應檢附何種文件辦理補發?

權利人如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權狀遺失切結書。

3.權利人印鑑證明書(除權利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並經地政事務所指定人員簽證外,如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權利人印鑑證明)。

4.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上述文件請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小叮嚀:民眾先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查明是否於取得登記後有辦理地籍圖重測,倘有,則應改辦理書狀換給,並公告註銷重測前遺失之權利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