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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1、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

(2)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3)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4)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2.配偶及其應繼分:

(1)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2)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