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接獲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函送自繼承開使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或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經查屬實,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若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書面雙掛號通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者,則於7月1日報縣市政府核准後予以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