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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印尼籍或越南籍之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經查印尼國與我國並無平等互惠關係,故該印尼籍配偶或越南配偶尚不得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