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抵繳稅款登記應先就抵繳標的辦理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連件以繼承人之名義辦理抵繳稅款登記。
(2)第1件繼承案件須由全體繼承人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備註欄加註由繼承人某某某等幾人公同共有),並檢附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權狀正本。(上述書表蓋繼承人普通章即可)
(3)第2件抵繳稅款登記須由全體繼承人及權利人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並蓋章,同時檢附土地增值稅單、國稅局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辦理。
(4)如抵繳稅款後仍有殘存持分時應於第2件抵繳稅款案之登記清冊之備註欄另加註繼承人殘存之公同共有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