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我國不動產物權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接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一、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切結書:
(1) 切結現無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並闡明所服務處所、工作性質、職務等事項。
(2) 切結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僅供申請用途用,不得移作他用。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
四、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