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1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依該許可辦法第6條、第14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受理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內政部許可。
另依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故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