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請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自行指界並應埋設界標;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則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予以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