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直轄市、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直轄市、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依照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