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至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經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二)持憑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之證明文件,至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監護宣告登記。
(三)1.至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辦書狀補給登記;2. 不動產位於臺南市轄區內者,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3.若位於外縣市不動產,則可由非管轄之地政事務所協助代收後移送至管轄所辦理。
(四)附繳證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受監護宣告之人載有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4、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
5、監護人印鑑證明(辦理書狀補發時,監護人無法親自到場申辦時須檢附,且有效期限以原因發生日前一年後核發者)
6、權利書狀遺失切結書(書狀補發時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