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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之人如何辦理書狀補給?

(一)先至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經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二)持憑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之證明文件,至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監護宣告登記。

(三)1.至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辦書狀補給登記;2. 不動產位於臺南市轄區內者,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3.若位於外縣市不動產,則可由非管轄之地政事務所協助代收後移送至管轄所辦理。

(四)附繳證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受監護宣告之人載有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4、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

5、監護人印鑑證明(辦理書狀補發時,監護人無法親自到場申辦時須檢附,且有效期限以原因發生日前一年後核發者)

6、權利書狀遺失切結書(書狀補發時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