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地政法令對於「書狀補給」登記的受理原因,只限於「滅失」,簡單說就是「不見了」才可以申請補發;所有權狀押在債權人那裡(被長輩扣留),權狀並沒有滅失,所以不符合申請補給之要件。提醒您,權利書狀被他人扣留並未遺失或切結事由與事實不符,將有觸犯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虞。
現行地政法令對於「書狀補給」登記的受理原因,只限於「滅失」,簡單說就是「不見了」才可以申請補發;所有權狀押在債權人那裡(被長輩扣留),權狀並沒有滅失,所以不符合申請補給之要件。
提醒您,權利書狀被他人扣留並未遺失或切結事由與事實不符,將有觸犯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