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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華僑可以購買臺灣不動產嗎?身分認定為何?

一、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其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受影響。因此,如具有我國國籍之緬甸華僑,依法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權利,與本國人同。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包含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等皆屬之。惟如其檢附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未具我國國籍,則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取得不動產,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

三、另查緬甸並未列入內政部函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中,緬甸為「非平等互惠之國家」。未列入平等互惠國家之外國人,依上開規定,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