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類別限制:外國人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以下土地:(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土地:(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一、土地類別限制:外國人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以下土地:(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土地:(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