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填具以下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信託契約書、原遺囑、信託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塗銷信託同意書、終止信託證明文件)。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受託人印鑑證明(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或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分並簽名者免附。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7.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
(1)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時,無須申報增值稅及契稅但須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2)如歸屬於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時,須申報增值稅及契稅並須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3)如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增值稅及契稅,但須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8.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9.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註1:如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登記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如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得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之。
註2:如未能提出受託人之所有權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二)登記費按信託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費(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為準),書狀費每張80元,按張數計費。
(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時,不須貼印花;如歸屬於受託人或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時,須貼印花(信託財產價值之千分之一)。
(四)雙方訂定契約後1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