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
(2)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3)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4)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2.配偶及其應繼分:
(1)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2)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