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繼承登記辦理之程序 :
1.申報遺產稅 : 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取得遺產稅繳清(免稅) 證明書。
2.地價稅、房屋稅查欠 : 持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到不動產所在地之稅務局辦理,查欠後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影印一份,以作為申請繼承登記之應繳文件。
3.申請繼承登記 : 檢附以下應附繳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 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文件 :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附之文件。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
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
(三) 繼承登記應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是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書表可向本市各地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
(四) 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想知到地政士是否有開業執照及加入公會,可上地政士資訊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