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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應備什麼文件?

(一)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二)申辦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洽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

(2) 登記清冊(洽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分割繼承得免附)。

(3) 繼承系統表。

(4) 權利書狀或遺失切結書。

(5)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6) 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文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國稅局)。(先至地方稅務局查欠地價稅與房屋稅)

(7)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分割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8) 印花稅票或印印花稅繳款證明書(分割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9)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印鑑證明書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免附; 分割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10)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附之文件。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