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流程可參閱台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專區 https://tnd.judicial.gov.tw/tw/cp-4403-53491-5fdf1-261.html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流程可參閱台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專區 https://tnd.judicial.gov.tw/tw/cp-4403-53491-5fdf1-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