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全對於他人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
(二)、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4、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明文件。
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
6、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7、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三)、預告登記之效力(土地法第79條之1參照) 。
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